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主条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机构

编辑

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各级政协都设有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主持全国委员会会务[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简称“地方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各级地方委员会会务[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26]

截至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尚无临时召集的情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也没有发生过延长任期的情况。

为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在政协全体会议之外,各级政协还拥有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四个协商平台[27]。

组成

编辑

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26]

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26]

界别

编辑

界别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基本单元和组织形式[28]。界别是指政协组织按照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和社会各界等不同类别,为分配委员名额、进行委员编组、组织委员活动而设立的组织类型[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之初,没有“界别”之说,而是笼统地称为“参加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共有46个参加单位,包括14个党派、16个团体和方面、9个地区、6个军队以及特别邀请人士[28][29]。

1954年随着宪法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单位变化较大,区域、军队代表不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成立时,设立了“医药卫生界”、“教育界”、“新闻界”等,并设立了“合作社”。1978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取消了“合作社”,增加了“体育界”。198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增加了来自“中华全国台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的委员。199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增设了“经济界”,并将原来的“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199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将“香港同胞”改为“特邀香港人士”,“澳门同胞”改为“特邀澳门人士”,反映了香港回归和澳门回归后委员身份的变化。200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将“社会福利界”调整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28][29][30]。202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合并,并增加“环境资源界”[31]。

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次提到了“界别”。其中除了第二十条外,还有第三十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26]

现在“界别”和“参加单位”两词仍都在使用,不过“界别”已经取代了最初“参加单位”所指的概念(当然有时狭义上“界别”也可非正式地用来指代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因其末尾均带“界”字),而“参加单位”一词则专指参加政协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而不包括无党派人士、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邀人士[32][33]。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为例,共设34个界别,共有17个参加单位(9个政党、8个人民团体)。

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人民团体

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

特邀人士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环境资源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但一般规模要比全国委员会小,参加单位也比全国委员会少,反映当地社会各界的构成特点[34]。以主要城市的政协为例,2010年代初期,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大连市、深圳市政协等均设32个界别,厦门市政协设29个界别,浦东新区政协设31个界别[35]。

参加单位和个人

编辑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分为单位和个人。相应的,政协委员中,有的是代表参加单位的,也有的是以个人名义参加。如上所述,目前“参加单位”是指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所以在这些界别中的委员是代表参加单位的委员。而其他界别中的委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这包括无党派人士、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邀人士。

产生、警告处分、撤销资格

编辑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界别设置,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26]

自政协成立以来,参加单位一般较为固定。

在实践中,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步骤一般为[36]:

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推荐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从而形成建议名单。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放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36]。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经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公布这四个步骤[3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26]

根据惯例,成为委员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允许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士担任委员[3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26]

截至目前,尚未发生过参加单位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情况。但各级政协均有个人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情况。[來源請求]

权利

编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6]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26]

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26]

委员待遇

编辑

政协委员绝大部分都是兼职,每位委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担任政协委员没有工资或特殊津贴[38]。有的地方为参加政协会议及活动的政协委员提供误工补贴,但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发出后,各地对政协委员的误工补贴纷纷取消[39]。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前,得依备案制度,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40]。

表决规则

编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26]

Copyright © 2088 14年世界杯决赛_世界杯预选赛中国队出线形势 - pengxiaoj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